武漢室內環境檢測就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以間斷或連續的形式定量地測定環境因子及其他有害于人體健康的室內環境污染物的濃度變化,觀察并分析其環境影響過程與程度的科學活動。
武漢室內環境檢測的目的是為了及時、準確、全面地反映室內環境質量現狀及發展趨勢,并為室內環境管理、污染源控制、室內環境規劃、室內環境評價提供科學依據。
具體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室內環境質量標準,評價室內環境質量;
(2)根據污染物的濃度分布、發展趨勢和速度,追蹤污染源,為實施室內環境監測和控制污染提供科學依據;
(3)根據檢測資料,為研究室內環境容量,實施總量控制、預測預報室內環境質量提供科學依據;
(4)為制定、修訂室內環境標準、室內環境法律和法規提供科學依據;
(5)為室內環境科學研究提供科學依據。
武漢室內環境檢測的要求可大致概括為五個方面。
(1)代表性:采樣時間、采樣地點及采樣方法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使采集的樣品能夠反映整體的真實情況。
(2)完整性:主要強調檢測計劃的實施應當完整,即必須按計劃保證采樣數量和測定數據的完整性、系統性和連續性。
(3)可比性:要求實驗室之間或同一實驗室對同一樣品的測定結果相互可比。
(4)準確性:測定值與真實值的符合標準。
(5)精密性:測定值有良好的重復性和再現性。
采樣規則
GB50325-2010 中,把民用建筑工程分為以下兩類:
Ⅰ類民用建筑工程: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Ⅱ類民用建筑工程: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間;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應全數檢測。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數量減半,并不得少于3間。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可進行再次檢測。再次檢測時,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檢測依據
公共場所的室內環境衛生標準
《旅店業衛生標準》(GB 9663-1996)
《文化娛樂場所衛生標準》(GB 9664-199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GB 9666-1996)
《體育館衛生標準》(GB 9668-1996)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GB 9669-1996)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GB 9670-1996)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GB 9673-1996)